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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拟增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04|来源:中新网|专栏:信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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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增加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用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十章97条,修订后共九章116条。修订草案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导作用,同时规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近岸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修订草案拟修改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区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改革要求,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重点海域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

修订草案还优化海洋环境标准和监测调查体系,增加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等规定。增加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为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完善建设项目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或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增加建设项目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等规定。

针对海洋倾废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拟加强废弃物倾倒管理,增加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申请海洋倾倒许可,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的规定,优化倾倒许可审批层级,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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