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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近期我局印发了《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国家、省和市关于信用监管工作精神,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办法对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对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和应用等工作、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6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7章,具体如下:
1.总则。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畴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范围;明确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2.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明确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和各种信息包括的信息项,提出另行制定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明确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的职责分工,说明信息管理依托的相关平台系统;规定信息采集、审核和公开的时限要求;明确信息推送和交换的方式与路径,并提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3.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明确全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认定标准,依照住建部规定,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明确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公开内容和网址、移出部门以及惩戒措施。
4.信用评价。明确信用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评价内容;提出评价结果应用措施;规定评价工作需要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5.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明确信息公开的平台;明确信息记录和公开期限;提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各类措施;要求相关协会在评优表彰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
6.监督管理。要求区县部门责任到位,市区两级保障信息安全;提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抽查和通报责任;提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明确对异议信用信息的申诉、受理与复核处理;明确信用修复要求和程序;提出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7.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并阐明原有关文件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
文件链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