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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向政府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亮剑”

发布时间:2024-04-01|来源:内蒙古日报|专栏:联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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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最新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有序开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预防腐败问题滋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

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向采购中违法违规行为“亮剑”,内蒙古决心如磐!为此,方案确定的专项治理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治理一:重点治理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高价采购;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二:重点治理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三:重点治理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行贿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四:重点治理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五: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乱作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治理六: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要求,各级财政、发改、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阶段、各环节的治理工作。

方案提出,专项治理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对政府采购不良行为实施计分管理,建立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大军强调,要充分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优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系统优势、“全流程线上办理”的技术优势,综合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筛查,深化“一网统管”,运用监督管理系统和监督预警系统,切实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效能。

据悉,此次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9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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