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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3个方面13条具体举措。
在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要素监管方面,要求加强机构备案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引导养老服务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高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加强涉及资金监管,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强运营秩序监管,严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在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多渠道监管方面,要求要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加强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宁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加强行业监督,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在强化服务保障、推进高质量监管方面,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宣传引导,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营造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