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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汾市监新城处罚字〔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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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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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襄汾县新城俊叶便利店于2021年11月9日从襄汾县农贸批发市场购进韭菜3.2公斤,并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斤以每公斤3元,抽样0.8公斤进行检验,检验结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口述该批次韭菜从襄汾县农贸批发市场购进,购进价格为每公斤2.6元,销售价格每公斤3元,共购进3.2公斤,货值金额共计9.6元,盈利1.2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销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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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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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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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8元。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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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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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的金额(万元):
1.28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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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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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Mon Jan 24 00:00:00 CST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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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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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